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叶集区人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4项,权利类别为行政处罚,项目名称为“违反职业介绍培训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

(五)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

(六)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法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标明服务内容、公示从业人员工号、照片,公布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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