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北京办理退休是否需要提交个人档案?

非京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后在北京办理退休需要提交个人档案吗?根据我的理解,如果你既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属于一般民营企业的职工,在一般情形下办理退休时是不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的。

非京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北京办理退休是否需要提交个人档案?

我国个人人事档案,也称为干部人事档案。在办理退休时需要提交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大概包含了这么几类群体。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档案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时的身份证明,记载了工作人员,从参加工作以来的成长历程。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认定参加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年限,便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二是认定的自己的职务和职级晋升时间和任职年限;三确认的自己的出生年月,当自己的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一致时,要结合档案来认定出生年月,所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时需要提供干部人事档案。

二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也是我国干部人事队伍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中很多人还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加上很多人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的,同样需要对参加工作的时间、工作年限等进行确认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同时还涉及到特殊工种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岗位的认定,比如是工人还是干部等,出生年月的认定等。

三是具有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和特殊工种工作岗位确认的人员。

很多人虽然是在民营企业工作,但在到民营企业工作之前,有的人是在国有企业还没有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之前辞职的,有的人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是离职的,有的人是部队的退役军人等。

这也涉及到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认定问题,比如在机关事业单位离职是经过组织批准离职,还是自动离职,是主动申请离职还是被除名或是被开除的,性质不同的离职,对于工龄认定的规定也不同。

还有军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正常的转业退伍军人,在部队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军龄是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按月领取退役金的军人,军龄是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等。

对于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认定,以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的,后来从国有企业离职或是辞职了,只要在同一个统筹区的范围之内,原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还是要承认的,同样可以享受特殊工作提前5年办理退休的待遇。

非北京户籍的人员,只要不是在北京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是在北京的国有企业工作,从到北京的民营企业工作开始,一直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最低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时是不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的。

综上所述,到北京工作之前,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的从业经历,国有企业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工作经历,上山下乡的经历,参军入伍的经历等,那就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在办理退休时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如果没有这些经历,只有北京市实际缴费年限的人,是不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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